广东省光纤传感与通信技术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提升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,加强人才培养,促进国际合作,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运行管理,根据广东省科技厅《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,针对国家重大需求和世界前沿科学技术问题,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面临的共性技术难题,展开光纤传感与通信技术的创新性研究;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,开展学术合作和技术转化,推动学科建设发展,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的高等教育。
第三条 实验室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,实行人、财、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;在重点学科建设、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、研究生培养指标、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;提供人力资源、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。
(二)组织实验室的申报、论证,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,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。
(三)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,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。
(四)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,负责日常监督管理,配合做好定期评估。
(五)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,提出实验室名称、发展目标、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,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认定。
(六)学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,科技、人事、学科、财务、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,负责落实条件保障、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,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,并保障基本运行经费满足实验室正常运行需求。
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。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,报主管部门和学校备案。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,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。实验室主任应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,每届任期3年。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。
第六条 实验室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主任1人,秘书1人,协助主任和主管副主任处理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事务、公共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、数据资料统计归档管理、数据库和网站建设维护、实验室研究工作简报和年报等的编辑出版、学术会议会务等工作,并负责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各类相关服务与保障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,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、研究方向、重大学术活动、年度报告、开放课题。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,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/3。
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。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高等学校聘任,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。委员由高等学校聘任。
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,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/3。鼓励聘请外籍专家。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。委员每届任期5年,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,每次换届应更换1/3以上委员,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。
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
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。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,除承担高等学校教学任务外,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。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,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。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、博士后研究人员等。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,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,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、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。
第九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,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,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,承担国家、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;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,设立自主研究选题,加强跨学科研究;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,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。
第十条 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,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,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,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,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,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,建立访问学者制度,设立开放课题,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;广泛开展学术交流,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;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,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、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,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,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,面向社会开放运行。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,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。
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。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、论文、软件、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;专利申请、成果转让、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;加强数据、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、整理、加工、保存,建设各类资源库。
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。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,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,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,并保持安全运行。
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、团结协作、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,形成潜心研究、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。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,加强自我监督。
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,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。
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,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。
第十八条 实验室组织接受教育部的定期评估,以五年为周期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,顶起评估工作按照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》进行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九条 实验室通过验收后,统一命名为“广东省光纤传感与通信技术重点实验室”,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Optical Fiber Sensing and Communications。
第二十条 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,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,应按照《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》等相关法规执行。